政策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相关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促销、广告等活动中,企业应随机向本公司披露单位外个人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活动等场合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的礼品。其他活动中,个人收到的赠与收入应视为“意外收入”。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优惠券等带有价格折扣或者企业给予折扣的赠品除外。
前款所称赠品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览赠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计算(财税[2011]5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性展会赠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给予的属于自行生产的产品(服务)的,按照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购货物(服务)的,按照实际购买货物(服务)的价格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赠送促销展览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 (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赠送礼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扣等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 例如,通信公司在个人购买手机时向个人免费提供通话费和上网费,或者向个人免费赠送带有通话功能的手机;
3、企业根据消费积分向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个人赠送礼品。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会赠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代发实物礼品包,企业提供额外抽奖机会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 个人获奖所得按照“意外所得”项目全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接受现金网络红包企业分配的,按照附带收入项目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由发放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取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由企业发放并用于购买企业商品(产品)或只能用于服务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优惠券等,以及现金网络红包个人购买企业商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金额时从企业收到的信封,属于企业销售。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折扣或者折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发放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管辖范围。 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附带所得,是指个人因中奖、中奖、中彩票等附带所得而取得的收入。 (实施细则)
2、附带所得每次取得所得均按一次计算。 (实施细则)
3. 附带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税法)
4、意外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不需要汇总缴纳工资薪金个人税,也不需要在次年3月至6月期间汇算清缴。 (个人税法)
实用总结
【例】公司花920元购买一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代发实物礼品包,并在公司庆典期间赠送给公司外部个人。 企业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是按照920元×20%=184元代扣代缴还是按照1000元×20%=2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案见留言)
政策依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属于自产产品(服务)的,按照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服务); 购买货物(服务)的,按照实际购买货物(服务)的价格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内容均来自网络搜集,如有侵权联系客服删除